第一章 刑事档案(1/4)

麻醉抢劫案首犯程晓艳,,二十三岁,未婚,身高1.65米,体重5公斤。1998年七月至2000年五月间,伙同同案犯刘茗,多次利用麻醉饮料实施抢劫,涉案金额民币四百七十余万元。经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,裁定该犯犯抢劫罪和非法使用麻醉品罪,判处死刑。经浙江省高级民法院核准,决定执行死刑。

麻醉抢劫案主犯刘茗,,二十四岁,未婚,身高1.67米,体重51公斤。1998年七月至2000年五月间,伙同同案犯程晓艳,多次利用麻醉饮料实施抢劫,涉案金额民币四百七十余万元。经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,裁定该犯犯抢劫罪和非法使用麻醉品罪,判处死刑。经浙江省高级民法院核准,决定执行死刑。

麻醉抢劫案致死犯王闵,,二十二岁,未婚,身高1.62米,体重46公斤。2000年3月11,在杭州开往南昌的火车上利用麻醉饮料对律师王某实施抢劫。因王某对所服麻醉剂过敏,王闵对被害又未采取积极措施抢救,造成王某因严重肾衰竭死亡。经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,裁定该犯犯抢劫罪,非法使用麻醉剂并致死亡罪,判处死刑。经浙江省高级民法院核准,决定执行死刑。

盗窃惯犯董银燕,,二十三岁,未婚,身高1.63米,体重45公斤。

该犯于1996年到1999年间,多次在北京各高级宾馆饭店对外宾的客房进行撬窃,涉案金额达一百四十余万元民币。经北京市中级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,认定该犯盗窃罪成立,判处死刑。经北京市高级民法院核准,决定执行死刑。

毁容杀犯赵婷,,二十岁,未婚,身高1.67米,体重52公斤。该犯捕前系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学生,因与同宿舍的同学刘某同时追求一名男同学产生矛盾,于1999年十月二十七晚,以谈判为名将刘某骗至学院西墙外的树林中,用事先准备好的浓硫酸将刘某毁容,之后赵犯不仅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,反而用砖猛击刘某部致死。经武汉市中级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,裁定赵婷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,判处死刑。经武汉市高级民法院核准,决定执行死刑。

弃尸案首犯郝铭贞,,二十四岁,未婚,身高1.63米,体重42公斤。该犯捕前系圳市玫瑰别墅售楼处业务员,先以得到玫瑰别墅136号为条件与港商黄某非法同居,后又与港商刘某同居被发现,郝犯即与刘某合谋将黄某杀死,并将尸体肢解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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